物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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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條例
Property Rights Regulations
HydCraft XL.png
公布日期 暫無
實施日期 暫無
公布機關 氫氣工藝管理委員會
現行版本 審議中
(無)
最新修正
編纂 Arknights_Chen_
(2022年4月15日)
審議 暫無
適用範圍 全服
條例類型 基本條例
現狀: 審議中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 第一條 本法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係。
  • 第二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

  • 第三條 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四條 因法院得到法律文書或者管委會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 第五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 第六條 無權占有物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 第七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 第八條 造成物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 第九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 第十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 第十一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 第十二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物上設立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五章 共有

  • 第十三條 物可以由兩個以上玩家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第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物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 第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權。
  • 第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 第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物以及對共有的物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十八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物,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 第十九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物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不予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物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 第二十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物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 第二十一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物的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 第二十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物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按份共有。
  • 第二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物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等額享有。
  •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玩家共同享有用益物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 第二十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兩種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此外,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物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转让的物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第二十七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物後,該物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 第二十八條 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第二十九條 因加工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歸原材料所有人所有;加工價值遠高於原材料價值的,歸加工人所有。
  • 第三十條 因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歸原物價值量大的一方所有。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七章 一般規定

  • 第三十一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 第三十二條 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八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 第三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服務器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 第三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 第三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其附着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沒有侵占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造人對其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享有所有權。
  • 第三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 第三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着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 第三十八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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