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條例 Civil Regulatio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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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暫無 |
實施日期 | 暫無 |
公布機關 | 氫氣工藝管理委員會 |
現行版本 | 審議中 (無) |
最新修正 | 無 |
編纂 | Arknights_Chen_ (2022年4月15日) |
審議 | 暫無 |
適用範圍 | 全服 |
條例類型 | 基本條例 |
現狀: 審議中 |
第一章 基本規定
- 第一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二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 第三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 第四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 第六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第七條 伺服器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伺服器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玩家
- 第八條 玩家從通過入服審核時起到離開伺服器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退服三天以後再入服的玩家視為新的民事法律主體。 - 第九條 玩家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為
- 第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 第十一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第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 第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 第十四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第十五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第十六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 第十七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 第十八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 第十九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 第二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意思表示真实; (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第二十一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 第二十二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地方仲裁局或管理委員會予以撤銷。
- 第二十三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地方仲裁局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第二十四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地方仲裁局或管理委員會予以撤銷。
- 第二十五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地方仲裁局或管理委員會予以撤銷。
- 第二十六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地方仲裁局或管理委員會予以撤銷。
-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第二十九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第三十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第三十一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第三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第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 第三十四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 第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章 民事責任
- 第三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 第三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 第三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 第三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第四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第四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 第四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 第四十三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訴訟時效
- 第四十四條 向管理委員會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九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六百日的,管理委員會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第四十六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 第四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 第四十八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十五日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 (四)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第五十一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 第五十二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第六章 期間計算
- 第五十三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 第五十四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 第五十五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 第五十六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 第五十七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 不當得利
- 第五十八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給付除外。
- 第五十九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 第六十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 第六十一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附則
- 第六十二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