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条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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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信息
| Name = 民事条例
| EngName = Civil Regulations
| AnnDate = 暂无
| ImpDate = 暂无
| AnnUnit = 氢气工艺管理委员会
| Fix = 无
| Ver = 审议中
| VerDate = 无
| Ranger = 全服
| Type = 基本条例
| Codify = [[afe(玩家)|Arknights_Chen_]]
| CodDate = 2022年4月15日
| Review = 暂无
| Status = 审议中
}}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 第一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 第一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二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 第二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三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第六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 第六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七条 服务器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服务器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七条''' 服务器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服务器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二章 玩家 ==
== 第二章 玩家 ==
* 第八条 玩家从通过入服审核时起到离开服务器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br>退服三天以后再入服的玩家视为新的民事法律主体。
* ''' 第八条''' 玩家从通过入服审核时起到离开服务器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br>退服三天以后再入服的玩家视为新的民事法律主体。
* 第九条 玩家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 第九条''' 玩家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
==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
* 第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 第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第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 第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第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 第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第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 ''' 第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 第十四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br>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 第十四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br>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十五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十五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十六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 ''' 第十六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 第十七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br>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 第十七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br>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第十八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 ''' 第十八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 第十九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br>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 ''' 第十九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br>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意思表示真实;
  (一)意思表示真实;
  (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第二十一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r>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r>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 第二十二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二十三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 第二十三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二十四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 第二十四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二十五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 第二十五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二十六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 第二十六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br>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br>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二十九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 第二十九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三十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 第三十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第三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 第三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第三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 第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第三十四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 第三十四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第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 第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第四章 民事责任 ==
== 第四章 民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第三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br>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br>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 第三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br>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br>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第三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 第三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二)排除妨碍;
行 64: 行 81: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r>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r>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br>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br>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br>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br>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br>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br>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章 诉讼时效 ==
== 第五章 诉讼时效 ==
* 第四十四条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r>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 第四十四条'''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r>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六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br>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 第四十六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br>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第四十七条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 第四十八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行 81: 行 98: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
  (四)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 第五十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第五十一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br>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 第五十一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br>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第五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 ''' 第五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 第六章 期间计算 ==
== 第六章 期间计算 ==
* 第五十三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 第五十三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第五十四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br>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 ''' 第五十四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br>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 第五十五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 第五十五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第五十六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br>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 ''' 第五十六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br>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 第五十七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五十七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章 不当得利 ==
== 第七章 不当得利 ==
* 第五十八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给付除外。
* ''' 第五十八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给付除外。
* 第五十九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 第五十九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第六十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 第六十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第六十一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 第六十一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附则 ==
== 附则 ==
* 第六十二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 第六十二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於 2022年5月7日 (六) 23:21 的修訂

民事條例
Civil Regulations
HydCraft XL.png
公布日期 暫無
實施日期 暫無
公布機關 氫氣工藝管理委員會
現行版本 審議中
(無)
最新修正
編纂 Arknights_Chen_
(2022年4月15日)
審議 暫無
適用範圍 全服
條例類型 基本條例
現狀: 審議中

第一章 基本規定

  • 第一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二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 第三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 第四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 第六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第七條 服務器內的民事活動,適用服務器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玩家

  • 第八條 玩家從通過入服審核時起到離開服務器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退服三天以後再入服的玩家視為新的民事法律主體。
  • 第九條 玩家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為

  • 第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 第十一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第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 第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 第十四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第十五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第十六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 第十七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 第十八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 第十九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 第二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意思表示真实;
(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第二十一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 第二十二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第二十三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第二十四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第二十五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第二十六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第二十九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第三十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第三十一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第三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第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 第三十四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 第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章 民事責任

  • 第三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 第三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 第三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 第三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第四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第四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 第四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 第四十三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訴訟時效

  • 第四十四條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第四十六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 第四十七條 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 第四十八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
(四)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第五十一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 第五十二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第六章 期間計算

  • 第五十三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 第五十四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 第五十五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 第五十六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 第五十七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章 不當得利

  • 第五十八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給付除外。
  • 第五十九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 第六十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 第六十一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附則

  • 第六十二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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